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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處罰條例有哪些處罰措施

一、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處罰條例有哪些處罰措施

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處罰條例有哪些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

(1)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 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 (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7) 銷售者銷售前述(1)、(2)、(3)、(4)、(5)所列的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生產標識不符合質量法、銷售過期商品的,將處以這類生產和銷售的當事人進行罰款,情況嚴重的還將追究其生產廠家,銷售廠家及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罰,保護我國產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