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消費權益

假冒偽劣產品鑑定標準

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變質的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説明的
7、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説明的

假冒偽劣產品鑑定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