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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旅行社應該怎麼做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或收取旅遊者預付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旅遊者,否則按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一)國內旅遊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遊者,否則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並按下述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二)出境旅遊(含赴台遊)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遊者,否則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並按下述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第四條

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旅行社應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