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熱是否屬於行政許可範圍
一、城市供熱是否屬於行政許可範圍
屬於。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申請程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覆申請人的疑問。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決定程序:
1、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有作出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法定期限、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作出准予行政許可貪污需要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頒發、送達。
3、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查閲權。
4、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説明理由、告知救濟權。不予行政許可必須作出書面決定,説明理由和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查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實施許可收取的費用要全部上交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指的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可以根據行政相對方的身體從而來進行頒發許可證或者是執照的形式,而城市供熱就符合行政許可的範圍,可以依法為市民提供供熱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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