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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動車不能帶哪些東西

坐動車不能帶的東西如下:
一、行李限制。旅客攜帶行李免費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費兒童)10公斤,外交人員35公斤。
二、危險品、國家限制運輸物品、妨礙公共衞生的物品、動物以及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如:雞、鴨、狗等),都不能帶入車內。
三、便攜物質限制。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衞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四、刀具限制。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剪刀、鋼(鐵)銼、斧子、錘子等利器、鈍器,一律託運,不得隨身攜帶。
五、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物質、腐蝕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及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
法律依據: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為維護鐵路公共安全,確保廣大旅客安全旅行,現將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公佈如下:
請勿攜帶以下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民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滅火槍等其他槍支;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子彈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並嚴格執行槍彈分離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坐動車不能帶哪些東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