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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劣質產品,商店不給退貨怎麼辦?

一、銷售劣質產品,商店不給退貨怎麼辦?

銷售劣質產品,商店不給退貨怎麼辦?

在商場購買商品,符合退貨條件拒不退貨的,可以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2315進行舉報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説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是指在產品售賣過程中使用劣質的,不合格的產品以次充好,充當合格的產品進行售賣的行為。銷售劣質產品達到5萬元以上的;未銷售劣質產品,但劣質貨物價值15萬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立案。

標籤:退貨 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