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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權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我們知道,姓名權是公民的權利是不可以侵犯的,但是生活中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卻經常發生。很多人都不知道什麼情況下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侵犯姓名權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詳細講解,供大家閲讀。

侵犯姓名權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侵犯姓名權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侵害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不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行為人的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一概以故意實施的行為即構成侵犯姓名權,過失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在侵害姓名權的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過錯,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由被告自己舉證加以證明。

3、損害後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4、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並無實質差別,但是由於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後果的存在。

二、侵犯姓名權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

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干涉他人決定自己的姓名,強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

(2)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

(3)干涉他人改變自己的姓名,強迫他人改變或不改變自己的姓名。例如干涉養子女決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監護人決定和使用其姓名等。

2、盜用他人姓名;

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不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盜用他人姓名,行為人通常出於某種不正當目的,行為的結果則直接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

在實踐中,盜用他人姓名,往往有抬高自己的身價、聲譽的動機或牟取不正當利益等惡意目的,而且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往往會給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在實踐中有時出於善意或者中性的目的盜用他人姓名,也可構成侵權行為。區別的關鍵在於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活動時,是否經過權利主體的同意,未經權利人同意就使用他人姓名的即為盜用。在小説以及其他文字作品中使用他人姓名或與他人姓名相似的姓名,或未徵得他人同意而將其在文章上署名,也可構成對他人姓名權的盜用。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在冒充他人姓名的情況下,侵權人常常利用他人對知名人士的尊敬、羨慕、信任,使用某知名人士的姓名進行各種活動。在實踐中利用與他人同姓名的條件冒充他人實施行為,利用與他人姓名容易相混的條件冒充他人,以及利用他人的身份和名義從事某種行為,也應認定為假冒行為。

干涉、盜用、假冒他人的姓名都會構成侵犯姓名權,一旦別人侵犯了我們的姓名權,我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要是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你還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