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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每一個公民的名譽都是受到了法律的保護,此時主要保護的就是形成的名譽方面的權利,也就是名譽權,這是不容許任何人、機構、組織隨意侵犯的。而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還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那麼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一、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名譽侵權與一般侵權構成要件一樣,名譽侵權行為的構成也應當從受害人確有名譽被侵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來認定。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二、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素

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後於1993年和1998年出台了兩個有關審理名譽侵權案件的司法解釋。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其中,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在這裏,侮辱,是以語言或行動損害或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降低社會對其評價,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終審法院認定被告張貼《街務監督》的行為是正當行使居民監督權,屬於“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因而適用上述法律認定標準,並認為反映的內容真實且無侮辱原告的行為,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這一認定和判決是正確的。首先,不論被告的行為是何形式,其言行反映的內容是真實的,則不構成誹謗;其次,沒有惡意侮辱原告人格的故意和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善意,促使問題得以解決。其行為不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第三,沒有宣揚原告的個人隱私。因此,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帶來了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內容,要是某個行為雖然表面上看起來確實很像名譽侵權,但實際並不滿足上述構成要件的內容,那此時其實也是不能認定構成名譽侵權,自然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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