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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構成侵犯肖像權

一、什麼情況下構成侵犯肖像權

什麼情況下構成侵犯肖像權

從嚴格意義上來説,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説,就是偷 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二、怎樣使用別人的肖像才算不違法

(1)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使觀眾、讀者瞭解、認識事實真相等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權(如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新聞報道的內容失實或者不當,有可能構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譽權或隱私權,也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2)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為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者的肖像;國家在建國50週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為記載或宣傳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因為公民參與此類活動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處分了自己的肖像權,對其肖像在此活動中加以使用,不構成侵權。

(4)、基於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為醫學試驗、法醫學教學在課堂上向學員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醫鑑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 像權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為肖像權人具備某種特殊技能所做的廣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尋人啟事中使用失蹤人的肖像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製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侵犯肖像權的關鍵在於是否是出於營利目的的使用,如果是正常使用,一般是不構成侵權的。

標籤:肖像權 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