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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觸電侵權責任是怎麼解釋的?

最高院關於觸電侵權責任是怎麼解釋的?

一、最高院關於觸電侵權責任是怎麼解釋的?

(1)電力設施產權人的認定。當前,城網、農網改造已基本完成,對城網改造而言,高壓電線路及設施的產權比較明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委託當地電業局或電力公司管理,並擁有產權,當出現觸電致人損害的事故後,賠償責任主體就是當地的電業局或電力營運部門電力公司。但農網改造完成後,已將原來屬於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乃至鄉、鎮所有權的電力設施進行了改造,改造後的產權,有的明確屬於國有,由當地電業局或國有電力公司代為管理、所有。有的則仍產權不明,事故發生後,互相推託,對此,本人認為,可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該高壓線由誰作業由誰承擔責任。

(2)電力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也可以成為賠償責任主體。根據《電力法》及其配套的規定,電力設計部門如果設計不合理,建築施工單位如果承建的電力設施有質量問題並且損害後果的發生與其有因果關係,無論發生高壓、低壓觸電事故,兩者均可以作為賠償責任主體。

(3)非高壓電致人傷害的賠償責任主體。由於電力運營部門,根據電力行業的內部規定劃分了非高壓電電力設施的產權,特別是農網改造後更加明確了低壓進户線,接户線的產權,一般而言用户電錶箱至用户家庭的產權歸用户,其它線路及電力設施產權仍歸電力運營部門,因此,會出現用户及電力運營部門都成為賠償責任主體的可能,因為非高壓電觸電致人損害的案件,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二、侵權行為的特徵包括什麼?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觸電的侵權責任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對於侵權行為來説是單方面實施的事實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實施該行為之後,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損害了對方的民事權益和民事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這種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