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扣除養老保險的規定合法嗎?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扣除養老保險的規定合法嗎?
合法的;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扣減相應退休或養老金
依最高人民法院 《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8條規定,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部分。同時,如被扶養人尚有一定收入的,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亦應將該收入予以相應扣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負擔原則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佈前,司法實務的統一做法是:受害人是唯一扶養的人,被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全部由侵害人負擔;還有其他扶養人的,侵害人一般只負擔受害人生前負擔的那部分義務。這種做法考慮了間接受害人實際損失的扶養範圍,體現了“全部賠償原則”的要求。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此予以吸收,在第28條第2款明確規定,“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後,法院在處理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案件中,應當嚴格貫徹這一負擔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扶養生活費一般應該是由賠償義務人來進行給予,但這個賠償的標準一般是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且在對當事人進行計算的時候一般會先進行扣除其它的福利,再來進行賠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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