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打架鬥毆雙方互有輕傷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嗎

一、打架鬥毆雙方互有輕傷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嗎?

打架鬥毆雙方互有輕傷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嗎

打架鬥毆雙方互有輕傷,滿足法定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二、打架和解協議怎麼寫?

打架和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此事賠償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____元。

2、付款時間及辦法(含有關條件):

3、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4、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 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5、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 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6、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7、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8、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9、乙方 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 無關。

10、其它: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事實上,並非所有的打架都案件構成輕傷以後,都一定要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是這種雙方互有輕傷的情形,報案以後,公安機關要調查清楚打架鬥毆的具體原因,有的時候用調解處理更容易化解雙方的矛盾,但是,公安機關的調解並不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