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同學踢傷了怎麼賠?
由於被同學踢傷,可向同學的法定監護人要求賠償。若學校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學校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此規定針對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傷害時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其中首次明確了對於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所要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即一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遭受傷害,首先認定幼兒或者學校是有過錯,應該由其承擔責任。這主要出於更加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需要,一般來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這個法律詞彙上就可以很清楚的理解出,其沒有行為能力,這個沒有行為能力可能是年齡太小,或者是精神智力低下,無論何種情況,他們都是沒有行為能力的,都需要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外人加以照顧、管理的人,一旦這樣的人出現了任何的傷害事故,他們首先是缺乏辨別能力,其次也不知道如何防範,基本上沒有任何抵抗能力,對於他們,必須從各種方面加以嚴格的保護,對於他們的照顧、管理義務必然是要更加的嚴格、苛刻。所以説,一旦他們遭受到傷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兒園、學校有過錯,必須要由幼兒園、學校等承擔責任。
依照上面的條文可知,若小孩在幼兒園被同學踢傷,幼兒園將會有一定的責任,同時踢傷人的監護人也有一定的責任。賠償情況需要根據傷情的嚴重程度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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