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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探望權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探望權的規定是什麼


其實我們很多時候自己就會體會到走向成熟的這個過程,是通過自身不斷的糾正錯誤的,包括對當前的這段根本就不幸福的婚姻以離婚這種方法來結束對自身也是比較負責任的。可畢竟破碎的家庭對孩子是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的,提到單親家庭的孩子就不得不説探望權的問題。遇到了這方面的矛盾以後,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瞭解一下新婚姻法探望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探望權的規定是什麼?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 家庭離異帶來的單親子女教育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單親孩子心理成長期缺乏家庭親情與教育,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探視可以對孩子的精神進行撫慰。那麼,婚姻法中離婚孩子探視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哪些人能獲得探望權?

1、關於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並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母。

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

(1)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

(2)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關係的父母。

2、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並在離婚後願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3、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

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

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三、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

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最大的問題也是執行。由於探望權涉及到人身的問題,就不能對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為的根本標準。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在執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違反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探望子女而受到處罰,都會給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

首先探望權是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本身就具備的一種最基本的權利,所以非法剝奪對方的探望權肯定是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婚姻法的,同時,新婚姻法當中也明確指出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情形,而且為了減少讓孩子在心裏面有家庭破碎的這種心理陰影,最好是不要自私到連孩子的親生爸爸或者是媽媽都不讓見的。

標籤:新婚姻法 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