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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法律依據

當人身財產與安全受到損害時,我們自然而然的想到了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然而對於人身損害訴訟時效又要如何定義,正確區分與合理使用,我們要如何使用法律武器守護我們的財產、保障我們的安全,使我們的人身權利免受侵害,維護我們的利益,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法律依據的相關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法律依據

一、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損害以財產利益為內容要求事故責任方進行經濟賠償的給付之訴,根據我國法律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二、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

三、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了三種法定事由: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後果。

綜上可知,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為1~2年,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從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害明顯的,如道路交通事故普遍認可為受傷害之日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理應為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中斷要求,並且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關於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法律依據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