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怎麼賠償?
在承攬法律關係中,如果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怎麼賠償?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和定作人相對獨立,不同於僱傭合同中的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因此當承攬人與定作人發生利害關係的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人身損害都應由自身承擔相應責任。下面詳細説明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係。
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怎麼賠償?
因為,在僱傭合同中,僱主對僱員的致人財產損失的行為承擔所有的責任;僱主對僱員致他人身傷害的,僱員無過失或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故意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的,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僱主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重大過失或故意的僱員追償。(依據是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然而,如果被確認為承攬合同,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則不存在上述關係,兩個當事人的地位在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中的關係按合同法第十五章解決,而基於承攬合同關係則不存在依附關係。
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完全獨立,類似於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的侵權行為(不論是侵犯財產還是侵犯人身關係),都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一方當事人不能基於合同關係的存在,要求另外一方當事人承擔相對方的侵權責任。
僱傭關係之所以雙方具有人身連帶性和僱主方存在無過錯責任。是因為僱傭關係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
特殊侵權中,只有僱傭合同關係才能成立僱主的無過錯責任,其他任何債法關係都不可能產生侵權法上的特殊侵權。即特殊侵權中的職務侵權。
承攬關係中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在侵權法角度承擔無過錯責任。只有僱傭關係可以。
你的問題是“承攬人致人財產損害,定作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顯然,承攬人致人損害的是侵權行為,定作人沒有過錯要承擔民事責任只能發生於特殊侵權。因為,一般侵權行為屬於過錯責任。
要定作人承擔責任一定發生在特殊侵權中,只有職務侵權才能靠上,職務侵權的前提是僱傭關係,而不是承攬關係。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區別於僱傭合同中僱主雙方存在的依附性,承攬人在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揮管理,同自己承擔風險。因此在承攬關係中,關於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怎麼賠償的問題,應該是承攬人和定作人各自承擔在承攬關係中的人身損害,這也顯示出了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的相對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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