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有哪些

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有:
一、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人身損害事故系因人的行為而發生,行為人應當就其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原則,被稱為自己責任原則,是民事主體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
二、 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替代責任,即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替代責任,即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人蔘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替代責任,原則上係一種無過錯歸責的嚴格責任,當然,就替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言,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本身應當符合侵權構成要件,如系一般侵權行為,其主觀上應當有過錯,但就賠償義務人而言,則其承擔責任系基於其與行為人的僱傭關係、合同關係、監護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對僱主替代責任作了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就保險公司的替代責任作了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三、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物件致人損害是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第一個重要原因。

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