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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它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以其它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一、以其它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1、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民的生命安全,也是屬於重大的公私財產安全,只要構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都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此罪的主觀要件是直接故意,如果是過失不會構成本罪。

標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