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後意味着什麼?
一、訴訟時效屆滿後意味着什麼?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三、訴訟時效延長條件有哪些?
延長的條件: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
3、是否延長由法院決定。
4、決定延長的期間必須適當。
這裏的正當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通意見》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看,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綜上所述,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想盡快解決的話,可以直接走訴訟程序,當然必須在有效的時間內提出。如果從糾紛發生之日開始已滿三年,則到期就不能再起訴。當然,如果當事人一味想起訴的,法院即便是受理案件,因為過了時效,被告可以提出撤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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