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人身侵權

在城鎮居住滿一年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賠償嗎?

一、在城鎮居住滿一年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賠償嗎?

在城鎮居住滿一年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賠償嗎?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項第5條的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農村人口在城鎮務工或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話,可以按城鎮户口的標準計算。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 殘疾生活補助費

法律條文(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法律條文(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5頁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城鎮居民的殘疾殘疾賠償金與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標準是不一樣的,對於農村居民在城鎮生活超過一年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其經常居住地為該城鎮,對於相關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應當以該城鎮的標準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