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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鎮居住在農村工作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在城鎮居住在農村工作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在城鎮居住在農村工作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當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的因素

(一)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其喪失的程度,賠償相應的數額。——相對勞動勞動能力喪失説

(二)在具體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的確定上,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人身損害賠償的複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等等“,此條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殘疾賠償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得(收入)喪失説(又稱差額説)

在城鎮居住在農村工作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根據不同事件的實際情況,居民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獲取勞動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各個因素,來最終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