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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事權利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一、 民事權利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對於民事權利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一)法律救濟

所謂法律救濟,是指依據法律方式或者類法律方式對當事者受到損害的權利進行救濟。

(二)司法救濟

司法救濟,又被稱為司法機關的救濟或者訴訟救濟,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權利人權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訴訟後依其職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補救。司法救濟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第一,救濟範圍具有廣泛性;

第二,救濟方式具有受動性;

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

第四,結果具有強制性;

第五,效力具有終局性。正是因為司法救濟具有以上特點,所以我們將司法救濟作為現代社會最重要、最正式的權利救濟方式,發揮着社會減壓閥與平衡器的作用。

(三)仲裁救濟

仲裁救濟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種救濟方法,其意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仲裁契約,把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而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的處理,委託給法院以外的第三方進行裁決。

(四)行政司法救濟

行政司法救濟是指行政機關作為救濟主體為權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濟方式。

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於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對於民事權利的具體救濟方式,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公民在履行相關民事行為時,是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來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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