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想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寶寶想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上述材料)。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填寫改名申請提交給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寫更名申請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門填寫表格,工作人員蓋章,所在民警簽字;
4、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5、到户籍部門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請新的身份證。
二、更改名字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什麼?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2、新生兒出生證明
3、父母親的結婚證和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父母親的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父母離婚後子女變更姓名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同意;如果雙方不能同時到場由公證機關出具父母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5、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6、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更名的出具);
7、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三、更改名字需要注意事項
1、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籤意見蓋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户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父母想要給孩子更改姓名的,此時只需要提供申請、户口本以及姓名更改的相關證明就可以了,辦理的流程也是比較簡單的。但是如果孩子已經年滿18週歲,就可以自己向户口登記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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