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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賠償規定是什麼?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賠償規定是什麼?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假冒偽劣產品的最高賠償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假冒偽劣產品算商品嗎?

它們中有些雖然有使用價值,但是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為他們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樣正常交易,或者它們沒有包含社會必要勞動,它們即使含有少量勞動,但那不是一般意義的社會必要勞動,而是為了獲取非正當利益為了不等價交易而花費的勞動,它甚至可能是產生危害的一種勞動,因此它不能得到社會承認(即使交易發生,那是因為購買者不明真相,消費者是不會買假貨的),是沒有價值的。沒有價值的東西當然不是商品了。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作為商品,還必須要用於交換。商品總是與交換分不開的。也就是説,如果不是用來交換,即使是勞動產品,也不能叫商品。比如説在古代,傳統的男耕女織式的家庭生產,種出來的糧食和織出來的布,儘管都是勞動產品,但只是供家庭成員自己使用,並不是用來與他人交換的,因而也不是商品。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假冒偽劣產品並不能算作是商品,雖然他們有使用價值,但是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樣正常的交易,因此不能算作是商品,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涉案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需要由公安機構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