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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規則包括什麼?

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懲罰性賠償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概念以及懲罰性賠償制度三個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有很大的保障作用,其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規則包括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吸收了英美法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屬於懲罰性賠償而非補償性賠償,意在通過對方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貨作鬥爭,以維護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懲罰性賠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與補償性賠償相對。懲罰性賠償最初由英國侵權法創設,稱為示範性賠償,除了含有對加害人的制裁之意,更多的是強調此種賠償的社會示範作用,即賠償的威懾性。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懲罰性賠償是指當被告以惡意、故意、欺詐或放任的方式實施加害行為而致原告受損時,原告可以獲得實際損害賠償之外的增加賠償。因其目的在於通過對被告施以懲罰,以阻止其重複實施惡意行為,並警戒他人不要採取類似行為。

近年來,我國產品責任事件特別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發,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溝油、染色饅頭等眾多事件連續發生,製假、販假行為屢禁不止,這給消費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同時也嚴重打擊了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為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打擊製假販假和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的經營者,有必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對消費者權益侵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鼓勵受侵害的消費者起訴不法經營者,獲得比實際損害高的賠償;懲罰不法經營者,經營者一旦實施欺詐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需要支付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威懾潛在的不法經營者,預防類似的不法行為再度發生,淨化市場環境。

我國現階段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十分的嚴格的,其實懲罰性賠償金,還是更偏向於彌補消費者,進行賠償的原則,只賠償直接的損失,而對實際存在的精神損害賠償、消費者的時間損失賠償等未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