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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失費賠償協議書模板需要公證嗎?

精神損失費賠償協議書模板需要公證嗎?

一、精神損失費賠償協議書模板需要公證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不用公證的。當時如果經過公證當然更具有法律效力,萬一以後對協議有異議,公證處出具證明可以作為一個有利的證據。

協議雙方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自雙方簽字蓋章便已生效,公證不是該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除非當事人雙方在協議中明確寫明經過公證後該協議才生效。公證只是增強該份協議的證據效力,是否公證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但是,一般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不用公證的。當時如果經過公證當然更具有法律效力,萬一以後對協議有異議,公證處出具證明可以作為一個有利的證據。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公證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時,當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向公證處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代理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

2、雙方草擬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當事人書寫協議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代為書寫;

3、與損害事實有關的證明文件、診斷書、鑑定書、勘驗記錄等;

4、賠償所依據的法律文件,如用工關係證明等;

5、其他與協議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為: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脱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精神損失費一般是針對於因一些事故而導致精神上受到損害,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在雙方協商好之後就可以寫一份賠償協議書,而且此協議只要生效雙方的權益就可以受到保護,不用再公證都是可以作為一個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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