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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

一、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

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

是不可以的,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之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因此,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損害賠償金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什麼?

1、違約行為。即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行為。這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

2、財產權利損害的事實。這種事實,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即加害人的違約行為實際上已經給對方造成財務的減少、滅失、毀損或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違約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必須是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且必須是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即違約行為的直接影響所及範圍,超出該範圍,不認為是間接損失。

3、因果關係。即受害人的損失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屬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它解決的是責任能否構成的問題。

三、違約金怎麼算的?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一)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二)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違約金與賠償金不可以同時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違約行為,合同的當事人要違反合同的約定,存在違約行為。其次是財產利益損害的事實,該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的財產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最後受害者的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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