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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與民間借貸的利息能否同時主張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約精神,當事人可以在民間借貸中約定違約金條款及違約金支付數額,這是雙方自主合意的結果。儘管在本案中同時約定了利息和違約金條款,但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應當支持當事人的約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違約金。

合同違約金與民間借貸的利息能否同時主張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失補償原則,要求被告按法定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經能夠補償原告因被告逾期還款而產生的損失,因而在已經支持原告利息請求的基礎上,對被告的違約金請求不再予以保護。

一般情況下支持第二種説法。

(一)、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對違約金數額進行增減。

同時,《民法典》也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允許債務人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增減。這一條款更明確要求案件審判中應將違約金同損害賠償聯繫起來,應當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來衡量是否支持違約金條款。

(二)、在《借款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約束借款人及時還款,以防止因不按時還款,給債權人造成其它的損失。而在該案中,借款協議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較高的利息,事實上被告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經能夠補償原告因被告未按期還款所產生的實際損失。

最後,為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支付較高利率的利息以償還違約金。這樣做不僅減少了債務人的損失,同時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