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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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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般情況下,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一般採取先立案的有優先管轄權。 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首先應當協商解決,收受訴訟案件的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爭議各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上訴就是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