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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與侵佔區別

財產侵權與侵佔區別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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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財產損害與侵權有什麼區別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財產上損害(pecuniary loss),非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的對稱。指得以金錢加以計算的損害,如醫療費支出、撫養費用、營業收入減少、物之價值減損或修繕費用等。一般而言,違約行為主要導致財產損害,而侵害任何民事權益都可能出現財產損害。不僅財產法益(物、無體財產權)受到侵害會造成財產損害,人格或身份法益遭受侵害也會產生財產損害即致使受害人的財產減少。

財產損害根據損害的財產的形態可以分為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實際損失又稱積極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或滅失。可得利益損失又稱為消極損害,是指應得到而未得到的利益的損失,即未來財產的減損。有學者將實際損失又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參見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條),前者相當於實際損失,後者相當於可得利益損失,這一分類容易與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所造成的損害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