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侵權案例

侵權責任法限制行為能力人

侵權責任法限制行為能力人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概念

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8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但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不滿18歲已經工作了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