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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是舉證嗎?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是舉證嗎?

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是舉證嗎?

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是需要舉證的,由監護人舉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為保護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其承受過重負擔,從三個方面對這一責任進行限制和補救:

1、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2、被監護人有財產的,先從其財產中支付,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

3、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作出這樣的規定,兼顧了被監護人、監護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二)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怎麼辦,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致人損害的情況下,除涉及被監護人、監護人、受害人三者利益關係外,還涉及到多個監護人、被監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1、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情形:

可不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共同致損行為作為共同侵權行為對待,該監護人不對其他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而僅對自己所監護的人的侵權部份負責。

2、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被監護人又有較多財產的情形:

可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共同致損作為共同侵權處理,承擔連帶責任。

3、監護人未盡職責,被監護人又無財產或財產較少的情形:

原則上不作為共同侵權處理,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監護人過錯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擔責任的份額。因為監護責任本身就是一種替代責任或加重責任,如果再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會重上加重。

二、共同侵權行為怎麼認定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害行為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多數,即行為主體的複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結果過程中的媒介,那麼一個加害人與該“媒介”疊加構成的複數性不是共同侵權行為所要求的構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權人。

2、行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觀過錯的共同性或者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性。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發生了侵權行為的話,那麼都是需要由監護人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的,畢竟根據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對其是需要監督和管理教育的職責,在我們國家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