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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佔有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間接佔有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因為間接佔有制度在我國民法典實施的過程當中存在着很多的限制,所以實際上民間對於民間和間接佔有在法律上並沒有進行特別清晰的區分。一般我們在瞭解間接佔有的時候,主要是先從間接佔有的構成要件上進行區分,如果是屬於間接佔有的話,那對於直接佔有人是享有絕對的返還請求權的。

一、間接佔有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間接佔有。指雖未直接佔有某物,但依據一定的法律關係而對於直接佔有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從而間接管領和控制該物。

間接接佔有的構成要件有三: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質押等佔有媒介關係(須注意:只要具有成立佔有媒介關係的合意,即使佔有媒介關係無效,也不影響佔有媒介關係的成立);

②對直接佔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

③直接佔有人為他主佔有。例如: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為間接佔有人

二、遺失物間接佔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遺失物拾得,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並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

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法律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與無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無因管理的規定只有補充適用的餘地。

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拾得人須為佔有遺失物之人,但拾得行為也可以指示他人為之,而以發出指示的人為拾得人。若拾得行為由佔有機關或佔有輔助人為之,且在佔有輔助關係範疇之內,則應以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但若與所屬機關的指示無關,則繫個人行為,由行為人為拾得人。同時有數人佔有拾得物的,其數人為共同拾得人。

三、拾得遺失物的處理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

例如直接佔有人(承租人)將物(租賃物)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而只是喪失佔有,是為遺失物。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民法通則對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與遺失物在同一條中作出規定,這是視遺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飼養動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謂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於江、河、湖、海、溪、溝上的物品。而飼養的動物,多是指人們飼養的家禽、家畜而言,如雞、鴨、牛、馬、羊等。這類動物如果走失,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就是遺失物。至於馴養的野生動物逃逸,所有人還在繼續有效地進行追索,如馴養的鷹飛走,所有人正在用其他馴鷹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隨意侵犯。但是如果馴養的野生動物回覆其自然狀態,如馴養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構成遺失物。

一般在間接佔有的這種關係當中是存在着一定的媒介關係的,比如説是因為租用,保管,而不是直接拾到的,如果是直接撿到的話這是屬於直接佔有。而且間接佔有人其實對於直接佔有人而言,是能夠要求其進行返還的,但不管是間接還是直接佔有,在某種情況下的法律關係還比較複雜的。

標籤:要件 佔有 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