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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父親代理

離婚訴訟被告父親代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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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訴離婚,開庭時被告父親代其出庭,法院要求調解,叫其家人臘月十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你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離婚,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不受六個月的期限限制。第二次起訴一般法院會認定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複合可能,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