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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侮辱其實就是指當事人可能是因為對對方的為人處事的態度非常的看不慣,然後就故意的去散播一些根本就不存在的足以給他人的人格跟榮譽嚴重抹黑的消息,所以侮辱他人不僅是道德非常低下的,也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刑法》。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什麼?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客觀表現為行為人無中生有的編造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虛假事實並向眾人擴散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指誹謗他人手段惡劣、後果嚴重或者影響極壞等情況。本條規定的兩個罪名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若受害人未告訴,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侮辱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侮辱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侮辱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等等情況。

(二)主體要件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2、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侮辱罪

綜上所述,《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對於構成侮辱罪的量刑,一般誹謗我國公民的案件是屬於自述類的,但是如果誹謗的行為是已經嚴重的危害到了社會公共秩序的話就是屬於公訴案件了,《刑法》246條當中規定侮辱罪情節嚴重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有可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標籤:刑法 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