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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是多少條?

一、《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是多少條?

《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是多少條?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二、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三、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詐騙罪(既遂)的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T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產生認識錯誤-基於認識錯誤發放貸款T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貸款-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欺騙方法是指: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使用虛假證明,將犯罪所得贓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機構作抵押從而取得貸款的,屬於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行為人雖然沒有使用前四種方法,客觀上的貸款條件與程序等完全符合相關規定,但行為人在貸款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了通過事後轉移貸款、擔保物或者攜款潛逃等而拒不歸還貸款的意圖,從而騙取貸款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

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騙取貸款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使用幾種方法騙取貸款的,也只成立一罪。

綜上所述,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