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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針對對象是什麼

一、誹謗罪的針對對象是什麼?

誹謗罪的針對對象是什麼

除了法人、團體和組織以外的其他人都是可以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誹謗罪的認定標準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

二、誹謗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三、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由此可見,誹謗行為侵害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譽,在我國,誹謗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能判刑,例如造成被誹謗的對象及其親屬自殘、自殺,2年內因為誹謗被追究過法律責任,隨後又實施了誹謗行為的,如果誹謗不構成犯罪,應該依法進行治安處罰。

標籤: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