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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侵犯名譽權的規定有哪些?

侵犯名譽權的規定有哪些?

1、《民法通則》

第101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12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2)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3)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繳。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對於涉及到嚴重的後果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如果侵犯名譽權造成的後果不大的,並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惡劣影響的,則是可以按照民事行為進行處罰,是不需要進行刑事判罰處理的。

標籤:名譽權 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