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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新聞單位報道國家機關的公開的文書和職權行為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是否認定為構成侵權?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二)因被動接受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八、因醫療衞生單位公開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愛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醫療衞生單位的工作人員擅自公開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愛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患者名譽權。

醫療衞生單位向患者或其家屬通報病情,不應當認定為侵害患者名譽權。

十、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如何確定?

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以按照確因侵權而造成客户退貨、解除合同等損失程度來適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