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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相關法條有哪些?

侵犯名譽權的相關法條有哪些?

侵犯名譽權的相關法條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名譽權相關的法律條文,是任何民事主體在發現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之後可以尋求救濟的方式。有名譽的主體,一旦名譽權受到侵害,此時若是能夠拿到證明自己確實已經受到了侵害的證據,此時是可以提交訴狀並標明自己想要獲得經濟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