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後名譽權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人死後名譽權司法解釋是什麼?
我國現有法律保護死人的名譽權的。《民法通則》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應包括保護死者名譽權,這點已為我國司法實踐所證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確,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將以往僅就死者名譽權的延伸保護擴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榮譽、隱私以及死者的遺體、遺骨等方面。由此可見,對死者的名譽權乃至姓名、肖像、榮譽、隱私等人格、身份權的保護,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二、名譽權的侵權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徵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説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對於人死之後的名譽權在法律上也是明確規定的,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也是基於實際的侵犯名譽權形式來進行處理的,對於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對於利用死者的名譽權來進行違法行為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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