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法人名譽權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一、侵害法人名譽權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具體是否構成侵犯法人名譽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規定,應考慮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包括誹謗、詆譭等;
(2)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第一,對於認定侵害法人名譽權行為的違法性,首先,在行為方式上,通常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詆譭、誹謗等積極的行為方式貶損法人的名譽,但也存在特殊情形,當負有法律規定因職務上要求的作為義務或者基於先行行為而產生作為義務時表現為不作為方式亦構成侵權。其次,侵權行為給法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應當針對特定對象,明確指向某一法人。最後,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決定不與其共同投資經營電商公司的情況下,被告並未及時對外澄清相關事實,相反仍一如既往地使用“盛大品聚”的名義,繼續誤導公眾,讓公眾以為“品聚網”和御網公司為原告所投資,被告發布個人微博將“品聚網”倒閉歸罪於原告投資不到位,是原告違約所致,上述行為指向特定的原告,被告以其主動的行為對外作出的虛假宣傳為法律所禁止,故被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二,就受損害的事實,即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損害後果,往往是指行為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詆譭、誹謗法人名譽導致法人社會評價降低或者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不僅僅是個人言論對於受眾的直接傳播,往往藉助一定的載體和媒介進行傳播,由社會大眾接受並對受侵權法人作出反應,從而給法人的名譽造成更大範圍、更深程度的消極影響,第三人的反應由於受到個人觀念、價值標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這是名譽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最大的不同。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用户跟帖、用户評論、熱門帖子等眾多網友的對盛大公司負面的評論,證明社會公眾對原告的評價下降。原告作為知名的網絡公司,其具有廣大的客户羣體和合作夥伴,被告的對外虛假宣傳以及對原告的肆意指責,將對原告的公司經營、投資合作事務等方面產生不良影響,客觀上已經影響到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社會大眾對原告的社會評價,產生了一定的損害結果。
第三,就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與法人名譽受損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僅僅是由於某一違法行為直接造成損害後果的直接、單一的因果關係,而是相關言論或信息往往藉助了某些載體或媒介進行傳播,多種原因共同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司法實踐中往往通過推定證明。本案中,根據原告的舉證,被告確有通過其個人微博等指責“品聚網”倒閉是盛大公司違背承諾不予投資所致,期間,先後有新浪網、騰訊網等多家媒體對葛斌斌與盛大公司的投資糾紛進行了報道和轉載,其中內容涉及盛大旗下“品聚網”關閉及葛斌斌指責原告有違背承諾不予投資的不誠信行為等,使原告作為有一定影響力的網絡公司在商業信譽、經營能力等方面受到指責,在客觀上導致了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推定被告行為與原告受害結果上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
第四,在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過錯動機,或為泄私憤、或為報復、或為妒忌等而對法人進行詆譭和誹謗,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構成侵害法人名譽權的過錯。本案中,在原告明確表示終止合作的情況下,被告及御網公司仍以“盛大品聚”名義繼續進行宣傳和招商活動,之後在“品聚網”關閉時,被告更選擇在微博這一具有影響力的公開場合上發佈指責原告的消息,發佈的內容缺乏事實依據,亦未經原告同意或者審核,故本案被告的行為具有主觀過錯。
在調查中,相關的司法單位認真的調查這類案件情況,結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對相應的當事人和受害者進行問詢。達到我國法律規定的侵害時,犯罪者應積極的賠償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對自身的案件犯罪過程進行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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