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因為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問題在法律案件中也是比較常見的,受害人受到污染者行為的影響要求賠償時,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有力的證據才能在訴訟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今天小編就來對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進行分析。
一、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發生損害後果的當事人作出某種污染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的判斷,必定也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因而需要承擔如下的證明責任:
1、當事人必須證明污染者有排放、泄漏、灌注、棄置污染物的行為。
由於環境污染行為的複雜性,尤其是有些污染行為牽涉到複雜的物理化學專業技術判斷,只有污染者清楚事情原委,當事人往往無法準確證明具體是什麼類型的污染,但他至少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污染者確有污染行為存在,至於這種污染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則依賴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判斷,應由污染者舉證證明。
2、當事人必須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
沒有損害事實,其訴訟請求也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對損害事實證明的一個難題就是對損害所造成的損失價值的證明,由於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往往無法提供準確的數據證明其損失的價值,甚至也無法通過合法的鑑定、評估機構證明。
3、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同時也是對污染者的保護,有必要由當事人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可能性的因果關係。
由當事人證明污染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係是必要的,當事人至少要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害,但不能夠據此加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當對當事人的證明義務加以嚴格限制,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應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依據常識和經驗能夠對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加以合理解釋;
(2)當事人能夠提供權威的科學結論支持其對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進行合理判斷;
(3)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時空的一致性或延續性,而不致發生斷裂;
(4)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種證明僅僅只是一種因果關係可能存在的證明,而不是證明因果關係必然存在的證明。
從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中可以得出,受害人對於訴訟污染者的侵權行為要有憑有據,證明污染者侵權的存在,不能誇大事實更不能虛構。有了證據才能在訴訟中獲得有利的結果,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西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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