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滑倒可以索賠嗎?
老人超市滑倒可以索賠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老人在超市由於地面濕滑等原因滑倒,超市作為商場這一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作為人流量出入較大的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尤為重要。作為管理人員,只有切實提高認識,加大對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視,遇到安全隱患儘快消除,才能防範類似事件的發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 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履行作為的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説開了就是應當要做的工作沒有做。超市作為經營者,理應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特別是對於水產區,超市應充分考慮地面容易濕滑的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乾燥、設置警示標誌等),超市忽視其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疏忽了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就會構成不作為侵權。
(2)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相對人受到人身損害。老人在超市購物時,如果由於超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當事人滑倒受傷。
(3)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事實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4)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過錯。值得注意的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只要超市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超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反之,就推定過錯成立,超市構成侵權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老人超市滑倒可以和超市在自願原則前提下進行協商,在和超市就賠償無法達成協商的情況下,注意及時收集現場證據,相關治療的單據、憑證等,到法院進行訴訟。另外,當事人應該樹立依法維護個人權益的意識,及時聯繫諮詢相關法律人士。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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