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摔傷的賠償規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履行作為的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説開了就是應當要做的工作沒有做。超市作為經營者,理應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特別是對於水產區,超市應充分考慮地面容易濕滑的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乾燥、設置警示標誌等),有的超市卻忽視了其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疏忽了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構成了不作為侵權。
2、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相對人受到人身損害。
3、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事實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4、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過錯。值得注意的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超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反之,就推定過錯成立,超市構成侵權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老人在超市摔傷怎樣理賠的可以運用的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遇到這種問題,而超市置之不理,或者由於和超市就賠償無法達成協商的情況下,注意及時收集相關治療的單據、憑證等,到法院進行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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