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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摔傷怎樣理賠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超市購物摔傷怎樣理賠的法律規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履行作為的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説開了就是應當要做的工作沒有做。本案中,周先生及其小孩到超市購物,超市作為經營者,理應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特別是對於水產區,超市應充分考慮地面容易濕滑的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乾燥、設置警示標誌等),但超市卻忽視了其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疏忽了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構成了不作為侵權。

2、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相對人受到人身損害。

3、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事實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4、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過錯。值得注意的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超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反之,就推定過錯成立,超市構成侵權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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