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乘客推搡摔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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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有上下班高峯期擠地鐵的痛苦經歷吧。人推人,人擠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很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地鐵啟動而自己還沒站穩的情況下。那麼,在乘坐地鐵期間,地鐵乘客推搡摔傷的事故責任究竟由誰承擔呢?下面由本站網的小編就以網友的經歷為大家講解分析其中的責任歸屬。
女士A因乘坐地鐵摔倒致受傷骨折,將B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6萬餘元。此案近日在C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地鐵公司承擔10%的補充責任,賠償A女士5100餘元。
乘客:上車擁擠導致受傷
庭上,39歲的A女士描述起自己早高峯乘坐地鐵的遭遇。去年10月31日早晨,她與同事一起在果園乘一號線地鐵上班。當時正值地鐵高峯,地鐵駛入站台後,A女士被後方人羣簇擁着進入車廂,摔倒在地。她説當時感覺右腿刺骨的疼痛,並且右腳扭向右邊變形。在下一站城站停站時,A女士被車上乘客抬到了站台,地鐵工作人員撥打120將A女士送到醫院。
經診斷,A女士右腿小腿骨折,右腳韌帶斷裂。
A女士稱自己的腳仍舊腫脹麻木不能走遠路,也不能下樓梯。“我是做導購的,一天要站上七八個小時。”A女士説,因為受傷不能久站,她丟掉了工作。
A女士認為,自己正常購票並且排隊上車,與地鐵公司已經形成合同關係,但地鐵公司卻沒有保障自己的安全。為此,她起訴地鐵公司賠償6萬餘元,並要求地鐵公司給自己找一份工作。
法院:地鐵公司擔責一成
庭審中,B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答辯稱,不同意A女士的起訴。首先從調取的相關錄像中可以看出,A女士的受傷是由站在A女士後方進行推擠的乘客導致。A女士當時是與其他乘客爭搶座位而被後方乘客擠倒在地的,她本人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事發後地鐵公司已經撥打120,盡到了應盡的規範義務,地鐵公司無法避免地鐵站內擁擠的現狀。
法院一審認為,早高峯時更容易發生安全問題,地鐵公司應該盡到比平時更多的保障義務,不僅包括乘客受傷後的救助,也包括提前對安全問題的預防。根據相關證據,被告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錄像顯示安全引導員並未完全履職,導致A女士被第三人推倒。法院認為地鐵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酌定為10%的相關責任。法院判決地鐵公司賠償邵女士各項損失5136元。
宣判後,邵女士表示上訴,地鐵公司則表示不上訴。
地鐵:擁擠受傷屢見不鮮
庭審結束後,地鐵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於擠地鐵受傷而找到地鐵公司承擔責任的案件並不時常發生,但每年都會發生一些,雙方對簿公堂後,法院判決地鐵公司承擔責任的情況很少。
法官表示,公共交通發生人身損害的差不多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二是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損害的發生;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導致乘客人身損害。“在後兩種情況下,地鐵公司要依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據悉,此類案件事故發生時間集中在早晚高峯,地點往往在人流最為集中的站台區域或者換乘區的交通樞紐地鐵站、公交站。
注意:早高峯時更容易發生安全問題,地鐵公司應該盡到比平時更多的保障義務,不僅包括乘客受傷後的救助,也包括提前對安全問題的預防。這樣在遇到地鐵乘客摔傷問題時,地鐵公司才會更有底氣。公共交通發生人身損害的差不多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二是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損害的發生;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導致乘客人身損害。“在後兩種情況下,地鐵公司要依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參照實際事件為大家分析的地鐵乘客推搡摔傷責任認定並不是絕對的,各種事件具體內容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有讀者不幸遇到此類事件。小編建議最好一定找律師解決,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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