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打架老闆是否有責任?
公共安全2.67W
律師解析:酒吧打架,老闆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酒吧發生打架鬥毆事件,酒吧老闆及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勸阻或報警處理,如果有人員受傷,應當及時給予治療或撥打120急救電話。
如果酒吧老闆及員工對於發生在酒吧內的打架鬥毆事件不管不問,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打架鬥毆的受害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在合理期限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實踐中有以下兩方面:
1、防範設備是否齊全。經營場所內應當具備齊全的安全防範設施,並確保該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能夠保證其安全防範作用得到有效實現。
2、實施救助是否及時。當受害人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開始後續救助行為,包括報警、積極治療等措施,防止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酒吧老闆及員工對於發生在酒吧內的打架鬥毆事件不管不問,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打架鬥毆的受害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在合理期限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實踐中有以下兩方面:
1、防範設備是否齊全。經營場所內應當具備齊全的安全防範設施,並確保該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能夠保證其安全防範作用得到有效實現。
2、實施救助是否及時。當受害人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開始後續救助行為,包括報警、積極治療等措施,防止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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