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的律師費用可以由被告進行承擔。高空墜物所進行的相關民事訴訟需要承擔的律師費用。在進行起訴的時候,原告可以進行提出由被告進行承擔。法院會同意原告的這項訴訟請求,如果再進行訴訟成功之後,那麼被告要承擔原告的訴訟費用。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激勵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
(1)、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3、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雙方在進行起訴的時候就可以進行協商是否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用。一般來説,如果雙方不進行起訴的話,一旦確定了當事人高空墜物的物品所屬方,所屬方不需要任何訴訟,就得向原告提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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