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怎麼處罰?
高空墜物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有時會導致他人被砸傷,有時會導致車輛、雨棚等物件遭受損害,為了保護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的利益,民法典規定,若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此棟樓的業主,不能提供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怎麼處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法律規定,是對高空拋物中的無辜受害人的保護和救濟,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由可能成為加害人範圍內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合理分擔,可能加害人承擔責任並不意味着他們都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其中的絕大多數可能加害人並不是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故本條規定中的補償責任不具有懲罰性,該規定是一種特殊情形下對被侵權人的損失相對合理的分攤風險的手段和方法,屬於對弱者的特殊保護。該規定有利於在建築物使用人之間形成相互監督和對高空拋物者主動舉報的自覺性和常態化,以避免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三、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筆者認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由於高空到地面的距離較高,根據物理的相關知識,我們可以知道,該物到達地面的速度較大,若剛好有人經過,那麼,將會導致嚴重的損害,故而此時建築物的業主需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比較重的,且一般是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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